(2017)黑108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许金水与被告赵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水,赵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169号原告:许金水,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宏,男,黑龙江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吉明,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水与被告赵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水撤诉。案件受理费3859元,减半收取1929.5元,由原告许金水负担。审判员 陈国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