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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武与李广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李广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472号原告:李武,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西区,。被告:李广丰,男,56岁,住三河市。李武与李广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李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武负担。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