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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赵海林与李旺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林,李旺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552号原告:赵海林,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李旺恩,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林诉被告李旺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旺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林对被告李旺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海林负担。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