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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米军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军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499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军伟。2016年12月1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冀0107刑初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军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米军伟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藁城支行)申领了一张金穗贷记卡,后多次刷卡消费和支取现金,造成36214.67元本金无法偿还,经农行藁城支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6年8月19日,农行藁城支行向藁城区公安局报案,被告人米军伟于2016年12月11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米军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害人纪某的陈述;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农行藁城支行提供的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米军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军伟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米军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军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米军伟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支行恶意透支款人民币36214.67元。上诉人米军伟上诉称其认罪态度好,愿意归还藁城农业银行的欠款,一审量刑偏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米军伟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米军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诉人米军伟上诉称其认罪态度好的观点,经查,一审判决已予以认定的酌情从轻处罚,所诉愿意归还藁城农业银行的欠款的观点,经查,其没有实际行动,故不予采纳,所称一审量刑偏重的观点,经查,一审判决已就量刑事实进行了详细阐述,故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然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胜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