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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野县馨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嘉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馨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嘉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287号原告:新野县馨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书院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5569038896。法定代表人:徐星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兴,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嘉伟,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新野县馨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嘉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新野县馨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野县馨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野县馨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良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