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长贵、刘洪荣、王长富、郭改英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王长贵,刘洪荣,王长富,郭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被执行人王长贵,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刘洪荣,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长富,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郭改英,女,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后,被执行人王长贵、刘洪荣、王长富、郭改英未按本院的(2017)豫0882执200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王长贵、刘洪荣、王长富、郭改英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按照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好威审判员 张爱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