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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树海与柏玉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海,柏玉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055号原告:张树海,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柏玉兰,女,56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张树海与被告柏玉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树海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海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张树海负担。审判员 李萨 日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