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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贵芬、朱富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贵芬,朱富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602号原告: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钟山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4664328F。法定代表人:张治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平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贵芬,女,1967年1月21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管家桥村。被告:朱富海,男,1957年12月12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楞碑村。原告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贵芬、朱富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陶星书 记 员 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