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蕊蕊与郭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蕊蕊,郭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215号申请人:胡蕊蕊被执行人:郭三松关于胡蕊蕊申请执行郭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人郭三松银行存款4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