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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任春雷诉被告郑大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雷,郑大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841号原告:任春雷。被告:郑大猛。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春雷诉被告郑大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春雷承担。审判员  高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