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与高洁、王绪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高洁,王绪孝,宋维英,王维福,阎法涛,常春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51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宋圣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荣峻,山东众成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慧,山东众成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洁,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王绪孝,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宋维英,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王维福,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阎法涛,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常春城,��,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与被告高洁、王绪孝、宋维英、阎法涛、常春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高洁、王绪孝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31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龙江代理审判员 杨乐斐人民陪���员逄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