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766宜兴市华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俊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华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766号原告:宜兴市华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44282060。法定代表人:周建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俊强,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宜兴市,现住宜兴市。原告宜兴市华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倡物业)与被告王俊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华倡物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华倡物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倡物业撤诉。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华倡物业负担。审判员 鲁军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