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再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余洋与周鹏、武汉市炽盛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鹏,余洋,武汉市炽盛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谢伟波,林飞,顾文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再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鹏,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耀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余洋,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武汉市聚龙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翔,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市炽盛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常阳永清城*栋*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林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谢伟波,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飞,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顾文靖,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再审申请人周鹏因与被申请人余洋、武汉市炽盛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谢伟波、林飞、顾文靖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00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鄂01民申12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鹏因与被申请人余洋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周鹏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鹏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审案件受理费6771.40元减半收取3385.70元,由周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志华审判员 周红川审判员 赵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