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锦才与廖文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才,廖某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950号原告黄某才,男,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郑红仓,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基,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丹,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45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由交通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广东省惠州市,并由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东大队出具了(2016)0003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且本案原告黄某才住所地在河源市紫金县,被告廖某基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第22条之规定。故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且事故发生地在广东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45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由交通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第22条规定:“对发生在广东省内的交通事故损害请求赔偿,交通事故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辖;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都在广东省内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深圳市福田区并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佳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睿斯(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