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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乌海市万源工贸中心与李晓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万源工贸中心,李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482号申请人乌海市万源工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刘瑞玲,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晓辉,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海市万源工贸中心与被执行人李晓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乌海市万源工贸中心申请此案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韩应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