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厦门豪嘉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豪嘉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豪嘉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2302B。法定代表人:CHENKUOCHING,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赛路52号二幢全部。法定代表人:河崎泰行(KAWASAKIYASUYUKI),董事长。上诉人厦门豪嘉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2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厦门豪嘉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思明区,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存在回避情形,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思明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申请,出具(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40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对被上诉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因诉讼保全所产生的损失,根据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