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淄博新天港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张成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新天港保健品有限公司,张成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390号原告:淄博新天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安路。法定代表人:宋玉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寇娇娇,女,1985年3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张成华,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新天港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新天港保健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新天港保健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