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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蕲春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石汉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蕲春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石汉东,石磊,王伟,陈胜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744号申请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98009348F。法定代表人:郭三武。被申请人:蕲春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蕲春县蕲州镇(红石小学内)二里湖大道3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730869058M。法定代表人:石汉东。被申请人:石汉东,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申请人:石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申请人:王伟,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申请人:陈胜芳,女,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以上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雄飞,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蕲春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石汉东、石磊、王伟、陈胜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蕲春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石汉东、石磊、王伟、陈胜芳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如果申请错误,申请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被申请人蕲春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石汉东、石磊、王伟、陈胜芳因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蕲春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蕲春县蕲州镇红石头房产5栋,产权证号分别为:2003-022004、2003-022005、2003-022013、2009-0230040、2013-0230266。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蕲春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蕲春县蕲州镇红石头居委会工业用地,土地证号:蕲春国用(2007)第26122401616号、蕲春国用(2007)第26122401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蕲春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型号为6013的气流纺机九台。指定被申请人蕲春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自行保管。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卢丽娟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