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郑声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郑声勇,汪国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郑声勇,汪国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郑声勇,汪国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郑声勇,汪国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9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大道4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0392-9。负责人谌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声勇,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汪国滔,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声勇、汪国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相根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