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蔡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蔡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804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号湘麓金座*栋*楼。法定代表人李磊,系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成章,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诉被告蔡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被告蔡某已主动腾空房屋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陈志胜审 判 员 卿 斌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