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8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文胜与肖达阳、黄德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胜,肖达阳,黄德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8635号原告:陈文胜,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肖达阳,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黄德远,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原告陈文胜与被告肖达阳、黄德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达阳、黄德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文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肖达阳归还借款2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该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黄德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肖达阳于2014年10月22日在泉州侨乡体育馆××号门侨乡文化交流中心向陈文胜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11日,并由黄德远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肖达阳、黄德远亲笔出具借据给陈文胜收执。借款期限到期后,肖达阳、黄德远拒不还本付息。肖达阳、黄德远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肖达阳、黄德远于2014年10月22日向陈文胜出具借据一份,借款主要载明:肖达阳向陈文胜借款2万元,借款用途周转,借款期限20天,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11日,借款利息按月15%计算,按日支付,黄德远自愿对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直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肖达阳在该借据下方“借款人”后签署其姓名并按捺指印,黄德远在借据下方的“担保人”后签署其姓名并按捺指印。陈文胜支付了该笔借款,肖达阳在其签名右侧手写“该款汇入户名颜小珠的建行账户,本人已收到”,并签署姓名。之后,肖达阳、黄德远未能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上述事实,有陈文胜提供的借据以及陈文胜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肖达阳向陈文胜借款2万元,有肖达阳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故对陈文胜要求肖达阳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利息为月15%,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陈文胜自愿按月利率2%的标准要求肖达阳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黄德远担保意思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为“直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4年11月11日,陈文胜未举证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即2016年11月11日之前要求黄德远承担保证责任,故黄德远免除保证责任。肖达阳、黄德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肖达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文胜偿还借款2万元,并应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陈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肖达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玉婷审 判 员 郑丹红代理审判员 吕俊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琳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