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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唐思思、杨长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思思,杨长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541号原告: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5号。法定代表人:谢冠荣,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付杨,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思思,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告:杨长俊,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思思、杨长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7元,减半收取94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