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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759号原告:刘某女,女,1924年6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陈某,男,1961年9月1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女诉被告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女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女负担。审判员  刘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