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4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娜与刘一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刘一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民初14558号原告李娜,女,汉族,1974年8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袁东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渊,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萌,男,汉族,1988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梦丽,女,汉族,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被告母亲。原告李娜与被告刘一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渊、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梦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均为xxxxx业主,原告为xxx户业主,被告为xxx业主。2016年7月16日,因被告屋内自来水未关并渗透地板流入原告屋内,导致原告屋内家具、墙面以及装修材料等浸泡,损失严重。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一拖再拖不愿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5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对于原告主张的涉案房屋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及室内家具、门窗、墙体等附属物的损失,被告仅认可28170.58元,其中TATA木门的损失,厂家应承担50%的责任,被告仅承担50%的责任,即16213.26元;墙体吊顶恢复费用为5245元;垃圾清运费800元不存在,因装修时均向物业交纳过该费用;2、对于TATA米家具的损失应当以双方现场签字确认的数额9937.70元为准;3、房屋租赁费主张无事实依据,因为原告自2014年开始租房,发生漏水时,原告正在进行装修,且原告说过其租房系为女儿上学在外租房,也说过暂时不搬进该房屋居住,故原告租房与房屋漏水没有任何关系;4、鉴定费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因各厂家已出具有受损部分的收据,因此根本不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来确定损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为xxxxx业主,原告为xxx户业主,被告为xxx业主。2016年7月16日,被告家中水管漏水,造成原告屋内家具、墙面以及装修材料等不同程度损坏。2016年12月12日,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郑宏价估【2016】0089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一份,对房屋内装饰及设施恢复工程价格出具评估鉴定意见为49763元。2016年12月13日,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发票一张,评估费为2000元。2017年2月28日,河南省中州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河南中州评报字【2017】A2013G号费用评估报告书一份,对原告房屋内被水浸泡美鹤和室榻榻米损失费用出具评估意见,评估值为20549.3元。2017年2月28日,河南省中州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发票一张,评估费为2000元。以上事实由鉴定报告、发票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刘一萌怠于管理家中物件,致使家中自来水渗透地板流入原告家中导致正在装修的家具、门窗、墙面、榻榻米、硅藻泥等物件受损,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财产损失70312.3元、鉴定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房租费用13522元,该项损失并非本次漏水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郑宏价估【2016】0089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及河南中州评报字【2017】A2013G号美鹤和室榻榻米损失费用评估报告书鉴定结论过高,但该两份鉴定书是由原被告双方通过法院共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作出,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鉴定结论,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一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娜支付各项财产损失共计70312.3元及鉴定费4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6元,由被告刘一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胡向楠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