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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亚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亚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151号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62483542H。法定代表人:张燕飞,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强,该公司经理。被告:贾亚洋,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扶沟县。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亚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起诉后,以与贾亚洋物业费已交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扶沟盛世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