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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山东钰琪重工有限公司、常州市求真减速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钰琪重工有限公司,常州市求真减速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钰琪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开发区张庄村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39262930。法定代表人:刘新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求真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新康村。法定代表人:冯国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钰琪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求真减速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钰琪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304执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