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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7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万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24执740号之三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朱灿勇、卢梅生、吴万松、刘和平、朱绍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万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吴万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