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解放路支行与李扬、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解放路支行,李扬,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173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解放路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解放路。法定代表人盛楠被执行人李扬,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文化路。被执行人李波,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文化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扬、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马立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