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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宋志峰、宋琳莹等与马俊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峰,宋琳莹,马俊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229号原告:宋志峰,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原告:宋琳莹,女,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马俊峰,男,1953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峰、宋琳莹与马俊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志峰、宋琳莹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志峰、宋琳莹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峰、宋琳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44元,减半收取7422元,由原告宋志峰、宋琳莹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