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执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周高汉申请执行朱荣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高汉,朱荣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2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周高汉,男,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朱荣考,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周高汉申请执行朱荣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4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朱荣考偿还申请执行人周高汉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3月4日的利息3600元,赔偿代理费损失468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5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9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