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纪延平、王晓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延平,王晓伟,邵延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8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纪延平,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执行人王晓伟,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被执行人邵延立,女,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沙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沙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0582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延立(经其丈夫签字同意)将位于邢台市永辉巴黎小区12号楼13层1单元1303房产一套作价40万元并签有“房屋买卖协议”,卖给申请执行人,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实际交付,交易未完成。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邵延立(房屋所有权人杨纪伟)位于邢台市永辉巴黎小区12号楼13层1单元1303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邵延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孟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