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鹏飞、杨龙杰、杨东洋与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376号杨鹏飞、杨龙杰、杨东洋:你与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1694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6)豫1102民初1694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负担负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36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