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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华频与王晓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频,王晓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李华频,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王晓川,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频与被执行人王晓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晓川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