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贾玉琼与重庆市西部公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琼,重庆市西部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209号原告:贾玉琼,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西部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66号港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吴军,重庆市西部公交有限公司部长。原告贾玉琼与被告重庆市西部公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玉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贾玉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