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大化县支行、谷忠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大化县支行,谷忠城,覃春方,杨崇飞,谷芳倩,黄嵩啟,覃春灯,石安喜,谷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大化县支行,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文昌东路39号。主要负责人:韦龙腾,该支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育志,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谷忠城,男,1989年2月6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执行人:覃春方,女,1989年4月4日出生,壮族,大化县。被执行人:杨崇飞,男,1977年4月9日出生,壮族,大化县。被执行人:谷芳倩,女,1984年5月6日出生,壮族,大化县。被执行人:黄嵩啟,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壮族,大化县。被执行人:覃春灯,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壮族,大化县。被执行人:石安喜,男,1978年8月2日出生,壮族,大化县。被执行人:谷秀丽,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壮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大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谷芳倩、杨崇飞、黄蒿啟、谷秀丽、覃春方、覃春灯、石安喜、谷忠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覃春灯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景信用社开户账号为75×××52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春灯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景信用社开户账号为75×××52的存款18196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培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