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许林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林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林,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22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辩护人曾立武,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利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林及其辩护人曾立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林开始吸食毒品。2016年10月初,被告人许林经人介绍,从他人那里一次性购买价值4,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冰毒和麻果)以供自己食用。2016年10月21日15时许,上饶县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饶市信州区宝泽楼附近将被告人许林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小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2.5克和红色颗粒1.4克。经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白色晶体和红色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许林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杨某俊徐某欣吴某辉的证言,被告人许林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曾立武认为,被告人许林持有毒品量少,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本院认为,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不适合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林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白色晶体12.5克和红色颗粒1.4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林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小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