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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黄德学与姜德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学,姜德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学,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姜德增,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黄德学与被执行人姜德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货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63元,执行费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德增与申请执行人黄德学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定于2017年4月19日前给付4000元(已付),2018年5月1日前给付4000元,2019年5月1日前给付4000元;余款及案件受理费63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83民初字5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