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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陈彬与乔印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乔印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950号原告:陈彬,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乔印动,男,汉族,1977年5月25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陈彬与被告乔印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彬、被告乔印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58766元,以���利息另计。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544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12月12日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具状起诉。被告乔印动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与数额无异议,但被告现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0日被告乔印动向原告陈彬借款55440元,被告乔印动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彬现金伍万伍仟肆佰肆拾元整(¥55440.00)限于2016年12月12日还清本息,超期则以3分利息/月计算”。本院认为,被告乔印动向原告陈彬借款5544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乔印动出具的借条佐证,被告乔印动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3%,原告当庭要求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2月21日,逾期利息应为2513.28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陈彬诉讼请求被告乔印动偿还借款本金55440元,利息2513.2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日,以后利息另计),共计57953.28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印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彬借款本金55440元,利息2513.2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日,以后利息另计),共计57953.28元。二、驳回原告陈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计634元,由被告乔印动负担625元,原告陈彬负担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影(2017)皖1225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