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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与艾平、王仁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艾平,王仁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518号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地址:普定县城关镇。负责人张丹,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云波,系该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宽波,系该支行行长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艾平,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被告王仁芬,女,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与被告艾平、王仁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盛雕人民陪审员  罗才忠人民陪审员  包昌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