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与艾平、王仁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艾平,王仁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518号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地址:普定县城关镇。负责人张丹,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云波,系该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宽波,系该支行行长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艾平,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被告王仁芬,女,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与被告艾平、王仁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盛雕人民陪审员 罗才忠人民陪审员 包昌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