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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旭明、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旭明,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杨伯群,杨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354号申请执行人高旭明,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开发区双溪西路620号1206室。法定代表人杨伯伟。被执行人杨伯群,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杨伯伟,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001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杨伯群、杨伯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伯伟所有的位于金华市金罗公路世纪花园3#地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3)字第3-76**号];被执行人杨伯伟、杨伯群及上述房屋内的相关人员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自行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予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鼎力执 行 员 季钰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汪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