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小梅、覃飞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梅,覃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梅。被执行人覃飞辉。李小梅申请执行覃飞辉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1381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飞辉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梅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迁出位于合山市岭南镇××室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督促,被执行人覃飞辉已主动迁出位于合山市岭南镇××室房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81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覃桂茶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