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漳州市华智农资有限公司与唐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华智农资有限公司,唐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499号原告:漳州市华智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华安县华丰镇平湖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6893789268。法定代表人黄小华,任总经理。被告:唐杰华,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原告漳州市华智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华智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华智农资有限公司以被告唐杰华已归还全部货款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华智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漳州市华智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