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7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凯与任伟、宋洁、王远、凌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任伟,宋洁,王远,凌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722-1号申请执行人:李凯,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任伟,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宋洁,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任伟妻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远,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凌金凤,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6)皖1323民初1947号判决,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伟、宋洁在广业凯旋门3号楼1501室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任伟、宋洁所有的在广业凯旋门3号楼1501室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