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金峰与姜传荣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峰,姜传荣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初1519号原告:张金峰,男,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姜传荣,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峰诉被告姜传荣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详,未有效送达,现原告张金峰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姜传荣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峰撤回对被告姜传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峰负担。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