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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英菊、李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菊,李景,陈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3012号申请执行人陈英菊,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李景,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灵清,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英菊与被执行人李景、陈灵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6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目前难以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63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阳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