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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屯信用社与王岩、王洪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屯信用社,王岩,王洪泽,王天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660号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屯信用社,住所地:镇平县曲屯府前街。代表人:赵燕,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云祥,该社职工。特别受权。被告:王岩,男,生于1975年1月2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王洪泽,男,生于1956年7月7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王天山,男,生于1963年3月2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屯信用社与被告王岩、王柳、王天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屯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三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腾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