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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桂芝与赵之光、赵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芝,赵之光,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吴桂芝,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赵之光,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赵辉,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吴桂芝与被执行人赵之光、赵辉继承纠纷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民终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桂芝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民终6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   焕   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义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