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桂芝与赵之光、赵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芝,赵之光,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吴桂芝,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赵之光,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赵辉,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吴桂芝与被执行人赵之光、赵辉继承纠纷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民终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桂芝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民终6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 焕 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义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