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周汉琴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汉琴,高凤清,佟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277号被执行人:周汉琴,女,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高凤清,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佟振龙,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本院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的周汉琴、高凤清、佟振龙、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凤清50000元,现已执行5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