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连民与任录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民,任录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34号申请执行人赵连民,男,1956年0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录子,男,1963年02月15日出生。赵连民与任录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727民初770号民事判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90号于2017年04月01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任录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录子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