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6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南京万宝跃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维构(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万宝跃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维构(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6939号原告:南京万宝跃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付一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维构(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镭。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万宝跃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维构(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万宝跃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